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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4-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光电”)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13 年 10 月 18 日,主办券商与兴邦光电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
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21 年 1 月 15 日,主办券商与兴邦光电签订了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对持续督导的费用金额、支付时间和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作出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兴邦光电已累计四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以下简称《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的规定,对兴邦光电进行书面催告。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向公司发出了《催告函》, 2021 年 1 月 17
日,公司确认收到《催告函》书面文件;主办券商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第二次向
公司发出了《催告函》,2021 年 2 月 24 日公司确认收到《催告函》书面文件;
主办券商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第三次向公司发出了《催告函》,2021 年 4 月 1 日
公司确认收到《催告函》书面文件。截止目前主办券商尚未收到持续督导费用。
主办券商已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和 2021 年 2 月 25 日就单方解除持续督
导协议相关风险发出风险提示性公告。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满足如下条件时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若主办券商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告函》送达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书》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可以单方面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二)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申请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则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在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四、 主办券商提示
兴邦光电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兴邦光电展开沟通,并根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兴邦光电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催告函》和相关送达凭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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