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河证券作为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1 年 4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56 号),做出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鲁冀”)、ST 鲁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利、ST鲁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大林及 ST 鲁冀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ST 鲁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利所持股份 5,710 万股被
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6.93%)。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石大林所持股份 1,410 万股被司法冻结(14.06%)。ST 鲁冀未披露上述股份冻结情况。
ST 鲁冀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违
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
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
露违规。
石大林、汪利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光作为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大林、汪利、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司法冻结可能导致 ST 鲁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将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 ST 鲁冀及
相关责任主体,并要求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截至本公告发布日,ST 鲁冀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主办券商的通知无任何回应。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投资人关注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56 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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