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4
2021 056
当事人:
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ST 鲁冀),住所地:黑龙
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兴隆产业园。
石大林,男, 1980 年 2 月出生, ST 鲁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汪利,女,1980 年 10 月出生,ST 鲁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杨光,男, 1983 年 7 月出生, ST 鲁冀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
经查明,ST 鲁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 年 6 月 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利所持股份
5,710 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6.93%)。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大林所持股份 1,410 万股
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4.06%)。ST 鲁冀未披露上述股
份冻结事项。
ST 鲁冀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
冻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
违规。
石大林、汪利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及
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光作为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6.1 条和《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
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大林、汪利、杨光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按照《业务规则》 、 《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
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
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
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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