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9
公告编号:2022-030
证券代码:832364 证券简称:兴宇包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太仓兴宇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太仓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炉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炉堂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礼斌、唐晓波、江苏益友天元(昆山)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炳山、太仓兴宇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陶建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金龙、张磊、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李炉堂向被告王炳山出借了借款,由王炳山实际使用,后王炳山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自 2021 年 1 月起,被告王炳山未能履行支付利息的约定,经过原告多次催告,余款一直未予归还。原告因催款不着,向太仓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王炳山和太仓兴宇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公告编号:2022-030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李炉堂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王炳山和兴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2、判令王炳山和兴宇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暂计 57 万元(实际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炳山和兴宇公司承担。
原告李炉堂起诉的依据为:1、王炳山书写并签名、加盖了兴宇公司公章的借条2 份;2、银行进账单及汇款凭证共 5 份。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2 年 1 月 13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苏 0585 民初 80 号
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李炉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 557 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函方式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炳山、太仓兴宇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5570000 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次诉讼为公司前董事长王炳山先生个人民间借贷,协商后所欠款项在
2022 年 1 月 28 日已由陶建良先生个人代其全额转至法院冻结。审理法院已经就
本案召开了 2 次庭前会议,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还需进行一次庭审,故目前案件尚未进行宣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在诉讼中,因兴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建良个人出资为被告王炳山提供了付款的保证金 557 万元,法院未对兴宇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进行诉讼保全,上述诉讼事项与公司无关,未对公司经营未产生任何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法院对兴宇公司的银行存款未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故对公司财务未产生任何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22-030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 0585 民初 80 号通知书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 0585 民初 80 号《民事裁定书》
太仓兴宇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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