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李珏
收购
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 2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 7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股份权利限制及相关协议 ...... 8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 11
五、本次收购的过渡期安排 ...... 11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11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12
八、收购人在收购前24个月与公司之间的交易...... 15
九、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个月收购人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 15
十、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 15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20
十二、结论意见 ...... 20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公司、索科股份、公众公司、
被收购方、挂牌公司、标的 指 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收购人 指 李珏
李珏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与索科股份原实际
本次收购 指 控制人李启涵、邬爱萍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完成对
公众公司的收购。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启涵、邬爱萍增加
为李珏、李启涵、邬爱萍
《收购报告书》 指 《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所 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李珏收购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
指 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李珏收购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3)第 1865号
致: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潘洵律师、徐佳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的声明与承诺: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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