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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6:01:37 股吧网页版
四砂研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83 号金鼎大厦 14 层

电话:0532-85953988 传真:0532-85953977

网址:http://www.jingsh.com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14.480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根据现场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914.4801 万股,占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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