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1-13
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14
第一节 董事 ......14
第二节 董事会 ......1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1
第七章 监事会......22
第一节 监事 ......22
第二节 监事会 ......2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7
第一节 通知 ......27
第二节 公告 ......2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9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1
第十三章 附则......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 172 号
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 267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2.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应设置与终止挂牌事项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发展为主题,强化互联网思维,不
断改善产品品质,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立方氮化硼、金刚石等材料及制品、磨具、磨
料生产、销售;相关技术开发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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