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8
证券代码:832314 证券简称:四砂研磨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2 月 27 日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为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确定的就任日期起计算,至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之日止。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第二节 董事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所提名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确保能够在董事会上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二)所提名候选人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如该候选人当选,应能使董事会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节 董事会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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