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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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世昌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018 号 2211 室
电 话:021-62526700 传 真:021-62526826 邮 编:200042
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世昌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红辉法意字【2023】第 0001 号
致:江苏世昌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世昌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明才、庄金龙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世昌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世昌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获得公司的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贵所披露,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相关事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结算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共计 28,816,9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851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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