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7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
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有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
经审阅《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一一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因在考核期内未达到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营业收入总额该增长率不低于5%的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所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全部一次性回购注销。所有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不含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公司1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其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00股按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2名核心员工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前主动离职,其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按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告编号:2024-026
公司1名核心员工激励对象(共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0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退休且未对其退休返聘,其对应的已获授且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将在本次议案通过后解除限售;其剩余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000股,将按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上述离职人员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要一次性回购外,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中A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时间安排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共计2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时4名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需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具体回购安排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的《定向回购股份方案(股权激励)》为准。
审核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预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天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莉蕾
罗良杰
高云芳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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