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25
公告编号:2020-017
证券代码:832282 证券简称:智途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褚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丽平、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小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鈜云、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何小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鈜云、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3、姓名或名称:夏江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鈜云、顾杰、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17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3 月 16 日,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军、夏江霞分别与扬
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英成微鑫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盟建设有限公司、王在兰及扬州格致创业投资中心共签订五份《股权回购协议》,协议
分别约定以 403 万、276 万、917 万、138 万、105 万,共计 1839 万元由何小军、
江霞回购以上五家所持有的智途科技的股权,智途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三被告分别向原告、天津英成微鑫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盟建设有限公司、王在兰、扬州格致创业投资中心出具《确认函》,确认以上事实。同时,原告、天津英成微鑫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盟建设有限公司、王在兰、扬州格致创业投资中心亦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天津英成微鑫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盟建设有限公司、王在兰、扬州格致创业投资中心将各自与三被告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的权利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股权回购价款分两
期向原告支付,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403 万,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1,436 万;如有一起未按时支付,则原告有权要求回购方一次性支付所有回购价款。同日,三被告出具《债券确认书》,确认智途科技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以上事实。因被告未如期履行支付第一期回购款项的约定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判令何小军、夏江霞支付股权回购款 1,839 万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二、请求判令何小军、夏江霞支付律师费 30 万元;
三、请求判令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请求判令何小军、夏江霞、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中旬收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案
号为(2019)苏 1091 民初 1956 号,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09:15。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扬州市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进行了庭前
调解,达成编号为(2019)苏 1019 民初 1956 号的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公告编号:2020-017
1、何小军、夏江霞自 2019 年 11 月起,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欠款 50 万元,
自 2020 年 4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欠款 150 万元;至本案所欠款项结清为止;
2、何小军、夏江霞承担律师费 10 万元,担保费 4 万元,合计 14 万元,于
被保全账户解除查封之日起 24 小时内支付原告;
3、江苏智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义务;
4、若三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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