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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23
公告编号:2022-020
证券代码:832247 证券简称:ST 晶品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九豪精密陶瓷(昆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清金先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鞠先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九豪精密陶瓷(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豪精密陶瓷”)与被告苏州晶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品新材”)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发生业务往来并签订了书面销售合同。被告通过订单
公告编号:2022-020
的形式陆续向原告购货,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 2021 年 7 月 30 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
货款 2,015,777.86 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能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015,777.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九豪精密陶瓷向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
告晶品新材价值 2,400,000.00 元人民币财产。2021 年 11 月 1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作出了(2021)苏 0583 民初 22338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晶品新材价值 2,400,000.00 元人民币财产。
2021 年 12 月 7 日江苏省昆山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2022 年 1 月 20 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 0583 民初 22338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晶品新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豪精密陶瓷货款 2,015,777.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 年 8 月 20 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的 1.3 倍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及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其中 203056.25 元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开始计算,459581.76
元自 2018 年 7 月 31 日开始计算,810663.97 元自 2018 年 8 月 31 日开始计算,217321.8
元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开始计算,88112.32 元自 2018 年 11 月 30 日开始计算,51164.28
元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开始计算,35496 元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开始计算,44880 元自
2019 年 2 月 28 日开始计算,31500 元自 2019 年 3 月 31 日开始计算,20400 元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开始计算,16917.6 元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开始计算,876.72 元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开始计算,13016.16 元自 2019 年 8 月 31 日开始计算,2484 元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开始计算,20307 元自 2020 年 1 月 31 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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