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7
关于对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元食品),住所
地: 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 6 号。
刘新涛,男, 1978 年 2 月出生, 聚元食品时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李孙宝,男, 1963 年 3 月出生, 聚元食品时任信息披露负
责人。
经查明, 聚元食品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7 月 13 日, 聚元食品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新
涛质押其持有的聚元食品股份 10,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15.00%。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聚元食品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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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聚元食品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
质押事项,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补充披露。
聚元食品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权质押的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涛未能及时
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孙宝未能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
出如下决定:
对聚元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涛、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孙
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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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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