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7
证券代码:832220 证券简称:海德尔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蓬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岩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唐杰,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蓬莱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福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国庆,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唐杰,山东同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元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无
姓名或名称:冯元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无
姓名或名称:王丽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伟,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签订的“山东省节能减排促进项目”,海德尔公司取得亚行提供的 1600 万美元贷款,该项目采用金融中间转贷模式,由山东省财政厅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济南分行)签订《山东省节能减排项目托管循环账户管理协议》、委托光大济南分行负责账户管理。
2018 年因节能服务产业的政府扶持力度减弱,公司主要客户经营状况不
佳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收回回款。因此,2018 年 11 月 15 日海德尔公司
未能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向光大济南分行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25,520,000 元,蓬莱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德尔公司向二原告偿还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借款
本金 102429720 元、逾期罚息 248724.30 元、违约金 1173920.00 元,上述合计人
民币 103852364.3 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违
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冯元士、王丽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冯元士持有的被告海德尔公司 800 万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依据: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签订的“山东省节能减排速进项目”的《贷款协定》,推动被告海德尔公司取得亚行提供的 1600万美元的贷款,该项目采用金融中间转贷模式,由山东省财政厅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济南分行)签订《山东省节能减排项目托管循环账户管理协议》、委托光大济南分行负责账户管理。山东省财政厅与下级债务人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告蓬莱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代表(烟台市财政局)共
同授权光大济南分行与海德尔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由光大济南分行负责贷款发放、收取本息费、财务及财务管理、对贷款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事务。
据此,山东省财政厅与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财政局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签
订《关于实施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项目的转贷协议》,协议约定山东省财政厅同意将亚行提供的 1600 万美元贷款转贷给烟台市人民政府用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转贷期限为 6 年,含宽限期 2 年;利率按双方在本协议签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转贷给烟台市人民政府;烟台市人民政府及下级债务人应按照同条件利率将贷款再转贷给海德尔公司;烟台市人民政府授权烟台市财政局作为其债权债务代表,负责与贷款相关的转贷与再转贷、
使用管理、债务偿还等所有事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2015 年 7 月 13 日,
烟台市财政局与蓬莱市人民政府签订《关于实施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节能减排促进项目的转贷协议》,协议约定烟台市财政局同意将亚行提供的 1600 万美元贷款按烟台市人民政府与省财政厅签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10%转贷给蓬莱市人民政府用于节能减排项目,蓬莱市人民政府应以同条件利率再转贷给海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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