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9
公告编号:2022-003
证券代码:832220 证券简称:海德尔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1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元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永阳、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古堡湾文化旅游(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文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姓名或名称:李绍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03
被告古堡湾文化旅游(山东)有限公司(原名称:蓬莱文成城堡文化旅 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堡湾公司)基于经营所需向原告海德尔节能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东智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水公司)
借款, 智水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古堡湾公司
转款人民币(下同)500 万元,被告古堡湾公司当日向智水公司出具借条, 约定借款利息为日利率 1.5‰。被告李绍华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职 务)在借条中签字确认,系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020 年 10 月 9 日,被告古堡湾公司向智水公司偿还 303 万元。智水
公司先后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分别向被告古堡湾
公司转账 237.62 万元、17.5 万元。自此,被告古堡湾公司仍欠付智水公司 本金 452.12 万元。
智水公司经多次催告,被告拒不还款,对公司经营运转及社会声誉造成不 良影响,故智水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智水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 452.12 万元;
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智水公司支付自 2020 年 9 月 27 日至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以 452.12 万元为基数,按 2020 年 9 月 21 日公告一年期 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 3.85%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6 日,利息为
87.0331 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不会对财务有不良影响。
公告编号:2022-003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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