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本次
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福龙路旁恒大时尚慧谷大厦(F区)7 栋五楼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本次出席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14,735,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6.9504%。
2.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35,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2.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35,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 《深圳市巨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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