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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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05 号
致: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民正农牧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
接受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不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7 月 20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 2023 年 6 月 30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
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河南民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6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 10:00 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四岭村公司
办公区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书伟主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每年6 月 30 日前)举行,但公司未能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过程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未对本次会议召开时间提出异议,且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出具了无异议的承诺函,内容如下:“本人/本企业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能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而延期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事宜无异议,
不会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事宜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也不会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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