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832127 证券简称:谊熙加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上海谊熙加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和《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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