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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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348 号
致: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孟令奇律师和宋欣芮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1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浙
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方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7日13:30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江路208号公司四楼403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司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晓明女士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召集人代表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册、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2名,合计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8,753,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供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进行投票表决。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15:00-2024年5月17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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