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7
证券代码:832119 证券简称:路通精密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烟台路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但董事会认为事情重大,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l/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章 股东大会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七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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