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057 证券简称:雅安茶厂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雅安茶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内将减少的该部分股份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让或者注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给职工。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公司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
低于 10%。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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