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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6:38:20 股吧网页版
神木药业: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0二四年五月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对相关文件进行审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予以公告、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5月21日 10:00在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 温州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507,0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02%。前述出席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议案

(三)《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五)《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七)《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八)《关于补充确认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没有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等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5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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