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2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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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释义......3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8
三、本次收购的方式及相关协议 ......8
四、本次收购资金来源......10
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10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1
七、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13
八、收购前六个月收购人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13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 ...... 14
第一部分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众公司、公司、ST 川盛、 指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省食同源生
被收购人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邱四强
优俪瑞 指 优俪瑞产业(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红十三大健康产
业(深圳)有限公司)
氧生堂 指 深圳市氧生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购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优俪瑞 100%股权,从而间
本次收购 指 接控制公众公司,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
变化,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邱四强先生
《股权转让协议书》 指 2020 年 9 月 18 日,收购人与氧生堂签署的《股权转让协
议书》
本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指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孙吴法意(2021)10 字 001 号
致: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依法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江西省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光林、张坤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邱四强先生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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