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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15:32:47 股吧网页版
普瑞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规规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上述通知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上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24 年 5 月 16 日,单独持有公司 54.42%股份的股东张叔威书面向公司董
事会提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沧州生产基地(一期及二期)建设项

目计划书》的临时议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了披露。

2024 年 5 月 28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按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
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77,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叔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 2023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向中信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3000 万元额度事宜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沧州生产基地(一期及二期)建设项目计划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所有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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