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7
证券代码:832009 证券简称:普瑞奇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还需提请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 使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普瑞奇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并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确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委托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其中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事项:
(一) 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但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除
提供担保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除外;
(三) 除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的其它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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