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5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832006 证券简称:ST 郑水务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4)豫 0104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
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案号(2024)
豫 01 民终 6117 号传票,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正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州市水利建筑工程处
主要负责人:于春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4-017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属郑州市水利局下属事业单位,郑州市水利局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印
发《郑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水利建筑工程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方案》被告有 26 人经审批提前退休,提前退休 26 人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期 间 应 缴 纳 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领取的退休费经审核共
6,804,872.23 元。被告因无力缴纳上述费用,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
求,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代被告将 6,804,872.23 元支付至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
税务局第一分局账户。另外,被告还向原告借款 6,507,577.57 元用于缴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社保等,原告将款项分别支付至被告指定的账户。
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 13,312,449.8 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一审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 13,312,449.8 元及利息962,120 元(利息以借款本金 13,312,449.8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暂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应计算至被
告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6,804,872.23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6,804,872.23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豫 0104 民初 132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7,448 元,减半收取计 53,724 元,由原告郑州水务建筑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4)豫 0104 民初 132 号民事判决
公告编号:2024-017
书,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 6,804,872.23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
6,804,872.23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1 年 12 月
2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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