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5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黑碳碳投低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黑碳碳投低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伟、邓竹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10 时
30 分在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天恒城市花园大厦北座 15 层 1 号的贵公司
会议室召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黑碳碳投低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2 丁号英皇国际中心 18 层
18/F Emperor Group Center No.12D Jianwai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2 China
电话 Tel:+8610 6514 2061 传真 Fax:+8610 8511 0955
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4 月 23 日在全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上刊登的下列公告进行的。
1、 《贵州黑碳碳投低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2、《贵州黑碳碳投低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州黑碳碳投低碳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统称“《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依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
告形式通知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周二)10 时 30 分在贵公
司会议室(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天恒城市花园大厦北座 15 楼 1 号)
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披露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3、《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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