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831952 证券简称:华图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华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华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 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八) 提供财务资助;
(九)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十)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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