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以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何晓恬律师、顾艳律师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决定采取现场及网络视频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单独持有公司 53.59%股份的股东姜鸣先生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公司
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告了《上海梦地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在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议案》作为第 10 项议案。
基于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在原定的会议召
开地点设置会议现场,本次股东大会以网络视频方式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 30 分召开。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网络视频接入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24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2%,均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
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鸣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网络视频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视频投票方式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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