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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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4)第044号
致: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勇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现行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载了
《深圳市春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 公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长王建萍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387,23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69%。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相关法定证 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居民身份 证号码等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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