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1
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3〕 173 号
关于对王桂存、 还乔生、 周业芹采取自律监
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王桂存, 公司监事。
还乔生,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周业芹, 公司股东。
江苏盛安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传动” 、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股东周业芹于 2013 年 1 月( 挂牌前) 代投资者张
利军持有股份 2.5 万股, 后于 2020 年 3 月解除, 公司未在《公
开转让说明书》 等挂牌文件中披露。2
2015 年 7 月, 公司股东周业芹通过定向发行, 代 3 名投
资者持有股份合计 50.5 万股, 后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22 年
8 月陆续解除, 公司未在发行等相关文件中披露。
2015 年 10 月, 公司股东周业芹代公司时任监事王桂存
持有股份 6.1 万股, 后于 2020 年 3 月解除, 公司未对上述事
项及时进行披露。
2017 年 12 月和 2019 年 7 月, 公司股东周业芹代公司实
际控制人之一王俊红持有股份 26.5 万股、 2.1 万股, 后均于
2020 年 3 月解除,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进行披露。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期间, 公司股东周业芹代 6
名投资者持有股份合计 27.35 万股, 后均于 2020 年 3 月解除,
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及时进行披露。
时任财务负责人还乔生知悉并协助参与相关代持事项,
未能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试行) 》 )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监事王桂存参与股份代持, 违反了《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股东周业芹股份代持行为, 违反了《业务规则(试行) 》
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3
对王桂存、 还乔生、 周业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盛安传动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
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9 月 2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