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康药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王秀宏、杨姗姗 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对贵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出席并见证了公司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情况,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此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议案的审议与表决等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发生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网站上刊登了《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2024年5月23日8:30-11:00在敦化经济开发区华瑞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三)经验证和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3日8:30-11:00在敦化经济开发区华瑞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登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5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4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部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根据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www.neeq.cc)网站上发布的《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在 2024 年 5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且在 2024 年 5 月 23 日 8:00-8:30 时
办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手续并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出席、列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临时议案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期间,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列明的审议表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投票表决。
(一)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吉林福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查核实,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4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42%。
经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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