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1816 证券简称:兴锐科技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不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兴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因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工作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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