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
作出终止挂牌决定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北证券作为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2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终止沧州天河化纤
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1116 号),决定内容 如下:
“你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时间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后 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接受 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你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
告发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 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
你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10 月 18 日起复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终止挂牌。
恢复交易期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天 纤”。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终 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 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 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
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核准。”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未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决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 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 定》(股转系统发【2021】1116 号),公司股票将被终止挂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东北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已经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将根据相关事 项进展情况发布相关风险提示。现由于公司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收到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 定》由主办券商代为披露。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主办券商联系人:徐宏珠
联系电话:010-68573137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终止沧州天河化纤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 发【2021】1116 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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