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22
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 0 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青岛中景建筑设计有
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2007569214241。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青岛中景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四方区抚顺路 15 号甲-19。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励炼品质、熔铸精华、诚信至上、质量为本、绩效
卓著、服务一流、回报股东、回馈社会。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分为: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软件开发;办公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
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艺术品代理;艺(美)术品、收藏品鉴定评估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公司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整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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