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成
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
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明晰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确保投资的安
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和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前款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进行上述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项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四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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