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公告编号:2024-043
证券代码:831640 证券简称:ST 碧沃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碧沃丰生物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但尚未通知具体的开庭时间,案号:(2024)吉 0194 民初 263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碧沃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德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公告编号:2024-043
法定代表人:彭道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吴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黑臭水生态长期治理(净月区城区主要水体水生态长
效治理服务项目)合同》,合同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合同约定服务费总价为 54,899,634 元,每年服务费为 18,299,878 元。之后,原告与第三人又签订了《黑臭水生态长期治理(净月区城区主要水体水生态长效治理服务项目)补充合同》,补充约定每条河道管辖单位、考核办法、付款时间等事
宜。2021 年 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和第三人(甲方)共同签署了《黑臭水生
态长期治理(净月区城区主要水体水生态长效治理服务项目)三方协议书》,协议第二条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受让。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约定的服务项目。被告已支付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1 日期间服务费合共 24,628,877.31 元。欠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服务费没有支付。2023 年 6 月 14 日,经第三方机构出具《绩
效评价报告》,认定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服务费金额为
12,453,889.52 元。根据补充合同第四条约定,该金额应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
支付,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该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12,453,889.52 元及违约金 877,999 元(按所
欠服务费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5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
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共 141 天,12,453,889.52*0.0005*141);
公告编号:2024-043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立案,但尚未通知具体的开庭时间,本案尚未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本案对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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