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 作用,保障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与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声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
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四)符合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符合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业务规则;
(十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三)对公司业务所涉及的行业、专业、技术、产业政策及市场情况较为熟悉;
(十四)对公司忠诚,保守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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