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直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