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01
公告编号:2024-026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关于收到《塔林集团解除与张文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事
项的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物生
态”)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塔林集团”)的《塔林集团解除与张文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事项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2018 年 7 月 25 日,塔林集团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张文签署《借
款合同》,2020 年 11 月 20 日办理张文所持天物生态 900 万股份股
权质押登记;2020 年 12 月 26 日,塔林集团与张文签署《表决权委
托协议》,协议约定张文自愿将其持有的天物生态 9,000,000 股股票的表决权委托给塔林集团行使。
因借款人张文未按照《借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塔林集团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 年 11 月 8 日,克拉
玛依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2021)克仲决字第 86 号〕,裁决张文向塔林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 8,461,678.67 元。
因借款人张文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塔林集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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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2)新 01 执 357 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 8,567,444.45 元(其中执行标的 8,497,556.45 元、案件执行费 69,888 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如上述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文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执行裁定书》的执行结果为:对张文持有的天物生态 5,890,000 股委托托管券商司法强制执行,所得价款用于支付张文与塔林集团借款等。同时,对张文持有的天物生态股份 600 股进行司法冻结、149,400 股进行司法再冻结。
2023 年 11 月 13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2)新 01 执 357 号〕,载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标的 10,902,021.25 元,申请人塔林集团同意放弃剩余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现本案结案。
二、《告知函》主要内容
塔林集团在《告知函》中表示:鉴于塔林集团已收回张文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塔林集团根据《借款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应当与张文签署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一条约定,张文委托授权为不可撤销、唯一的全权委托授权。《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署后即生效,于各方签署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后自动终止。因此,塔林集团必须与张文共同签订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方可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但至今塔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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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无法联系到张文本人,故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张文尽快与塔林集团联系,共同签订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塔林集团公开承诺:无论张文是否签订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告知函出具日,塔林集团放弃行使张文授权的表决权,未来塔林集团也不再行使张文授权的表决权。
三、本《告知函》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张文持有公司股份 3,11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59%。
本《告知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塔林集团与张文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事项的告知函》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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