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01
公告编号:2024-025
证券代码:831638 证券简称:天物生态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应诉通
知书》((2024)新 2801 民 485 号),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库尔勒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念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宜东
公告编号:2024-02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张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诉状,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拟对西尼尔氧化塘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采取 PPP 模式实施。
2017 年 4 月 10 日,伟宇水利与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公司承
建的西尼尔氧化塘综合治理项目土建工程承包给伟宇水利(原告)。
2018 年初因 PPP 项目被政策性叫停,伟宇水利以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为由
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2,181,809.57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00 万元。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 50 万元。
4、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责任保险费 40022 元。
5、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经营目前尚未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25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存在确定性。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1、上述案件,公司为被告,正在积极应诉。
2、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暂无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传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送达事项告知书》。
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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