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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7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谷A7-2-8、9F
电话:0531-82926311 传真:0531-82927553 邮编:250101
二〇二二年五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韩伟、高玉冰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作出。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烟台禹
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并同时发布《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在烟台高新区博斯纳东路
5 号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实际出席股东及授权委
托代表共 3 人。出席会议股东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99.5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99.9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指派的韩
伟、高玉冰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初昭和先生主持。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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