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关于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本所函件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C10349 号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福新材”)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吉福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
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吉福新材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吉福新材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
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吉福新材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五、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吉福新材用于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信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江苏吉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主梳理发现以下前期会计差错。本公司已对这些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现将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更正概述
为了更准确的披露财务信息,本公司对 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财
务报表自主梳理,发现部分会计处理及财务报表披露存在差错,为更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如实反映相关会计科目列报,准确反映各期间成本、费用情况,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更正事项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公司因自主梳理,发现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差错,产生差错的原因为:
1、封边条再生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