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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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
处分决定书
〔2022〕 90 号
关于给予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三信股份”), 注
册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街牡丹商业广场 6 号楼。
石春玉, 实际控制人。
邓小华,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刘鹏, 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 三信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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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高新区坤德果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坤德果蔬”)、
山东绿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绿信农业”) 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020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坤德果蔬、 绿信农
业 以 借 款 形 式 分 别 占 用 挂 牌 公 司 资 金 28,030,000 元 和
22,140,000 元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比 例 分 别 为
64.94%和 51.29%。 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 上述占用资金本息
己全部归还。
挂牌公司三信股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违反了《 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
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九十六条、《 公司治理规则》
(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九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
披露违规。
石春玉、 邓小华作为实际控制人, 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
的行为, 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和《 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七十三条、《 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 邓小华作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未能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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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资金审批以及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刘鹏作为财务总
监, 对资金划转知情、 同意, 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和《 公司治理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五条、《 公司治理规则》(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布)
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山东三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石春玉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邓小华通报批评的
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财务总监刘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信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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