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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7 18:21:21 股吧网页版
盛大在线: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7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8 号世纪汇广场一座 12 楼(200122)

12F, Century Plaza,No.1198 CenturyAvenue, Shanghai, China 200122

电话/TEL: (+86-21)58772770 传真/FAX: (+86-21)58770160

http://www.ganuslaw.com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后因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将原定召开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以上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15:00——2023 年 10 月 17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 72,038,5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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