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4
公告编号:2020-099
证券代码:831504 证券简称:中晟光电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AIHUA CHEN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永发、周倬伟、上海中派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韩振业、王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岩、陈育红、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99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在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
《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2020)苏 1003 民初 4922 号,调解主要
内容如下:
(一) 被告扬州德豪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把双方商定的货款划至公司账户。
(二) 被告扬州德豪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按现状向公司退还全部设备。
(三) 公司放弃本案对被告扬州德豪公司和安徽德豪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 被告扬州德豪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五) 案结事了后,双方均不再就本案提出任何诉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0-099
公司和被告方达成和解。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中晟光电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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