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02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31487 证券简称:山大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2023年8月2日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 8 月 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9),后因管辖权问题案件移送,2024 年 2 月 2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受理此案。
本案件目前已判决。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案号为:(2023)京 0108 民初 5622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卫
公告编号:2024-01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广天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存在交易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减水剂等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
对应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 2022 年 11 月 20,原告实际累计向被告交付
减水剂等产品价值为 11,581,058.02 元,且原告已向被告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止目前,被告合计支付原告货款 8,349,999.50 元,尚欠原告货款3,231,058.52 元(该金额为原《民事起诉状》申请诉讼金额),因开具发票金额比双方对账金额少 0.59 元,原告最终按照 3,231,057.93 元主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 3,231,057.93 元及利息(利息以 3,231,057.93
元为基数,按 LPR 标准,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3,231,057.93 元;
二、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息 96,932 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4-019
案件受理费 32,648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龄较长,公司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冲减了利润,对财务状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资金周转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次诉讼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跟踪判决执行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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