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山 西 华 炬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山 西 山 大 合 盛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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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余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山西山大合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公司董事长王自卫
先生出席并主持了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王自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 14,689,5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8.32%。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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