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831465 证券简称:广佳建设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
01 民终 1637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华雄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天朗 五珑项目二期一标段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下称“涉案工程”) 进行招标,原告参与该次投标并中标。2018 年 5 月被告以《中标通知书》 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中标。2018 年 5 月,原被告双方签署《合同协议书》, 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 13,296,208.62 元,设计变 更、签证、室外工程的价款,依据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数量,按照合同约 定计价方法,计算汇总得出。经过最终结算双方确定工程款金额为 19,392,845.41 元。
合同对付款方式和时间予以约定,根据《合同协议书》第 16 条第 1 款第 3
项约定“竣工款付款金额约定,经发包人及监理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发包人
支付至合同项下工程合同价款的 85%”。根据《合同协议书》第 16 条第 1 款第 4
项约定“结算款付款金额: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总价的 95%,结算金额的 5%作为保修金”。合同关于保修期也进行了相应的约定,根据《合同协议书》第 13
条第 1 款第 3 项约定保修期限应是自工程“实际竣工证书”中指 明的实际竣工
日期之日起满六个月之后或集中入住日期二者较晚日期起计算。合同签署后,原
告如期进行工程施工,于 2019 年 6 月 1 日竣工,且经双方验收合格。保修期最
长应截止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止。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即 19,392,845.41 元。截至
2023 年 1 月 24 日,被告仅支付 15,938,679.88 元,尚拖欠 3,454,165.53 元未
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原告)请求理由: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3,454,165.53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 年 6 月 1-2023 年 11 月 30 日)逾期
付款利息 319,555.62 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计算标准);
以上两项合计 3,773,721.15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支付义
务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计算标准);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审上诉人(被告)请求理由:
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应付款 534,821.14 元;(即应扣除上诉人主张的合同扣款 10,344.8 元)
2、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 5,341.35 元一审诉讼费;
3、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以上诉讼标的额合计 15,686.15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蓝天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广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45,165.94 元及利息(其中,以 60,344.80
元为基数的利息自 2022 年 1 月 25 日起计算,以 484,821.14 元为基数的利息自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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