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09
证券代码:831462 证券简称:友泰电气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浙江友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在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总经理进行授权。额度在总经理
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经总经理批准实施;额度超过总经理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
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按照控股子公司的章程的规定由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对外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协调和监控。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
等重大活动进行配合与监管;公司上市办负责对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对短期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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